第八課:
慈悲與罪過

準備堅振聖事班第八課:慈悲與罪過

罪過

1846. 福音是在耶穌基督內,天主對罪人慈悲的啟示。天使向若瑟宣告說:「你要給祂起名叫耶穌,因為祂要把自己的民族,由他們的罪惡中拯救出來」(瑪 1:21)。感恩祭、救贖的聖事,也是這樣:「這是我的血,新約的血,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瑪 26:28)。  

1847.「天主創造我們,不需要我們,但祂為救贖我們,不願沒有我們」。若要獲得天主的仁慈,我們必須承認我們的過錯。「如果我們說:『我們沒有罪過』,就是欺騙自己,真理也不在我們內。但若我們明認我們的罪過,天主既是忠信正義的,必赦免我們的罪過,並洗淨我們的種種不義」(若一 1:8‐9)。  

1848. 如聖保祿所肯定的:「罪惡在哪裡越多,恩寵在那裡也越格外豐富」。但是為進行它的工作,恩寵必須指証罪惡,以便改變我們的心靈,並給我們「正義,使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獲得永生」(羅5:20‐21)。天主就如良醫,在治療傷口之前,必先深入探測,就是藉著祂的聖言和聖神,對罪惡投射強烈的神光:

皈依要求對罪的認清,包括良心內在的判斷,這是真理之神在人心靈深處行動的証明,同時也成為獲得新賜予的恩寵和愛的開始:「你們領受聖神罷」。因此,從「關於罪過的認清」來看,我們發現雙重恩典:良心的真理之恩及救贖的確定之恩。真理之神就是護慰者。

罪過的定義

1849. 罪過是一個違反理性、真理、正直良心的過錯;罪過是因了對某些事物反常的依戀,而欠缺了對天主和近人的真愛。罪過傷害人的本性並傷害人的連帶責任。罪過定義為「違反永恆法律的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  

1850. 罪過是一個冒犯天主的行為:「我得罪了祢,唯獨得罪了祢,因為我作了祢視為惡的事」(詠 51:6)。罪過是起來違反天主對我們的愛,並使我們的心背向天主。如同第一個罪,罪過是違命,反抗天主,願意成為「如同天主一樣」,要認識和決定善和惡(創 3:5)。如此,罪過是「自私自愛,竟致輕衊天主」。因這自傲自大的高舉自己,罪過與救主耶穌的順命完成救恩,背道而馳。  

1851. 正是在苦難中,基督的仁慈克勝罪惡,也在苦難中,罪惡十分清楚地顯示了它的兇猛及其多面的邪惡:首長和民眾的無信、殺人的仇恨、排斥、嘲笑,比拉多的怯懦,兵士們的殘暴,猶達斯對耶穌如此無情的背叛,伯多祿的否認以及門徒們的遺棄。然而,就在這黑暗和今世首領的時辰,基督的奉獻隱秘地成了寬恕我們罪過的源源不絕的泉源。

罪過的不同種類

1852. 罪過有許多種類。聖經列出了一些罪過的清單。致迦拉達人書把肉體的作為和聖神的效果互相對立:「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 (迦 5:19‐21)。  

1853. 罪過的分類可按其對象,一如人的任何行為,可按其相反的德性,不論過分或不及,也可按其所違反的誡命而分類。罪過也可按對天主,對近人,對自身的關係來加以區分;可分為屬靈和肉慾的罪過,還可分為思想、言語、行動或缺失的罪過。按照主的教導,罪惡的根源發自人的內心,發自人的自由意志:「因為由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邪淫、盜竊、妄証、毀謗。這些都使人污穢」(瑪 15:19‐20)。在心內也有愛德存在,這是美善和純潔事工的本原,但為罪惡所擊傷。

罪過的嚴重性:大罪和小罪

1854. 按嚴重性來審斷罪過是適宜的。把罪過分為大罪和小罪,這在聖經中早已有跡可尋,也成為教會的傳統。人們的經驗也証實如此。  

1855. 大罪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離作為自己終向和真福的天主。

小罪雖然觸犯和傷害愛德,但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  

1856.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當意志導向一件事物,若這事物在本質上違反人生終向的愛德,這時,就其對象而言,即構成了大罪……,不論是反對愛天主,如褻瀆、發虛誓等等,或者是反對愛近人,如殺人、姦淫等等……。反過來說,有時罪人的意志趨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種錯亂,但並不反對愛天主和愛近人,如無益的廢話、多餘的嘻笑等等,這一類的罪,便是小罪。

1857. 一個罪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大罪是指其對象是嚴重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

1858. 嚴重的事情,依照耶穌答覆富少年的話,是經由十誡所確定:「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証,不可欺詐,應孝敬你的父母」(谷 10:19)。罪過的嚴重性有輕重的分別:殺人比偷盜更為嚴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慮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來說,比對外人施暴更加嚴重。  

1859. 大罪必須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這假定事先知道該行為是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這也包括同意經過足夠的考慮,可以稱得上是個人的抉擇。偽裝的無知和冷酷無情的心地,不但不減輕,反而增加罪過明知故犯的程度。  

1860. 非故意的無知能減輕,甚至免除嚴重過錯的歸咎性。但是人人應該知道銘刻在每一個人良心中的道德律原則。感性的衝動和情慾,一如外來的壓力和病理學的困擾,同樣能夠減輕故意和自由的程度。惡意的罪過,存心選擇邪惡的罪過,是最嚴重的。  

1861. 大罪,一如愛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擇。大罪導致愛德的失落和聖化恩寵的喪失,就是恩寵狀態的喪失。人若不藉著悔改和天主的寬恕蒙受救贖,他將招致被擯棄在基督的神國之外,和地獄的永死,因為我們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無可挽回的抉擇。然而,就一個行為本身而言,我們固然能夠斷定是一個嚴重的過錯,但是對人的判斷,我們應該信賴天主的公義和仁慈。  

1862. 犯小罪是人在輕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律的規定,或在嚴重的事情上,違反道德的規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  

1863. 小罪使愛德衰弱;流露出對受造物錯亂的愛慕;阻礙靈魂修德行善的進步;招致暫罰。故意的小罪,若不懺悔,將使我們漸漸傾向於犯大罪。不過,小罪並不中斷與天主的盟約。依人性來說,小罪是可以依靠天主的恩寵彌補的。「小罪並不剝奪聖化或神化的恩寵,也不剝奪愛德,因而也不剝奪永遠的真福」。

聖奧思定,《致巴特人論若望書信》:沒有一個人帶著自己的肉身,在此世度生,能連輕微的罪都沒犯過;這裡所謂的輕微的罪,你卻不可視為微不足道,因為分別衡量,不足道,合計起來,心驚肉跳。積沙成塔有;滴水成河;粒米成丘。這樣,我們還有甚麼希望呢?首先,就是懺悔……。

1864.「為此,我告訴你們,一切罪過和褻瀆,人都可得赦免;但是褻瀆聖神的罪,必不得赦免」(瑪 12:31)。天主的仁慈固然無限無量,但誰若故意拒絕天主的仁慈,不願悔改,就是不接受罪過的寬恕和聖神所提供的救援。這樣的固執頑強能夠導致死不悔改,永遠喪亡。

罪過的擴散

1865. 罪造成犯罪的傾向。若重複同樣行為,就滋生惡習。結果造成邪惡的傾向,蒙蔽良心,腐蝕具體鑑別善與惡的能力。因此罪過有繁殖和加強的傾向,但是不能根除道德的意識。  

1866. 各種惡習能夠針對其所違反的德行來排列,或各自歸屬於為首的罪宗,這就是基督徒歷來隨從聖若望‧加祥和聖大額我略畫分的罪宗。稱之為宗,因為是其他罪過和其他惡習的製造者。罪宗就是驕傲、慳吝、嫉妒、忿怒、迷色、貪饕、懶惰。  

1867. 教理傳統也提及存在著「向天喊冤的罪過」。向天喊冤即:亞伯爾的血;索多瑪的罪;以色列子民因埃及人壓迫而發出的哀號;外僑、寡婦和孤兒的呼號;對僱員的不義。  

1868. 罪過是個人的行為。再者,在別人犯的罪過中,如果我們給予合作,我們也要負責,如:  

──直接地、故意地參與犯罪的行動;

──下命令、出主意、給予讚揚或認可;  

──當人犯罪時,雖有義務而不揭發,或不阻止;  

──袒護作惡者。  

1869. 於是罪過使人們互為同謀,促使私慾、暴力和不義在他們中間為王。罪過引起反對天主美善的社會處境和制度。「罪惡的結構」是許多個人的罪過的表現和結果。罪惡的結構反過來又引誘受害者自己去作惡。就類比的意義說,它構成「社會的罪惡」。

撮要  

1870.「天主把眾人都禁錮在背叛之中,是為要憐憫眾人」(羅 11:32)。  

1871. 罪過是「違反永恆法律的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它是一個得罪天主的行為,亦即人在一個逆命的行為上,起來反抗天主,與基督的服從背道而馳。  

1872. 罪過是一個與理性相反的行為,它傷害人性和傷害人的連帶責任。  

1873. 一切罪過的根源發自內心。罪過的類別和嚴重程度,主要是取決於罪過的對象。  

1874. 犯大罪就是刻意地,亦即明知和故意地,選擇一件嚴重地違反天主法律和人終向的事情。它摧毀在我們之內的愛德,缺乏這愛德就不可能承受永生。為此,若不對此悔改,就導致永死。  

1875. 小罪是指一種道德的錯亂,但可藉愛德來補救,因為小罪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  

1876. 若重複地犯罪,即使是小罪,就滋生惡習,其中首推七罪宗。  

問答:

  1. 對或錯:聖經告訴我們,如果我們說:『我們沒有罪過』,就是欺騙自己,真理也不在我們內。但若我們明認我們的罪過,天主既是忠信正義的,必赦免我們的罪過,並洗淨我們的種種不義。(1847)
  2. 對或錯:恩寵遮蓋我們的罪,使我們不知道自己的罪。(1848)
  3. 對或錯:罪過是一個冒犯天主的行為;它可以是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1849-1850)
  4. 舉出至少十種聖經中列出的罪。(1852)
  5. 按嚴重性舉出兩種罪惡。(1854)
  6. 對或錯:大罪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它使人遠離天主,通過使人偏愛劣等的善。(1855)  
  7. 對或錯:與大罪相比,小罪是較輕的罪。小罪雖然觸犯和傷害愛德,但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   (1855)
  8. 舉出將罪歸類為大罪的三個條件。(1857)
  9. 對或錯:在確定罪的嚴重性時,必須考慮受委屈的人的情況; 例如,從一個需要錢為家人購買食物的窮人那裡偷 20 美元是一種嚴重的罪過。(1858)
  10. 對或錯:「知道清楚」意味著一個人完全知道他將要做的行為是有罪的。(1859)   
  11. 對或錯:「完全同意」意味著一個人將要進行的行為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並且該人已自由選擇這樣做。(1859)   
  12. 對或錯:外來的壓力和病理學的困擾,同樣能夠減輕罪過的故意和自由的程度。(1860)
  13. 對或錯:一個犯了大罪的人會失去聖化恩寵。 在大罪中而死的人就會下地獄。(1861)
  14. 對或錯:基督建立懺悔聖事,是為了那些在領洗後所有犯了嚴重的罪的人,因而喪失了聖洗的恩寵。懺悔聖事給予他們一個自新的機會,再次皈依和重新獲得成義的恩寵。 (1446)
  15. 對或錯:如果一個人犯了數百次的小罪,那麼它就等於一個大罪。(1863)
  16. 舉出七種稱為宗罪的罪。(1866)
  17. 對或錯:即使我們與他人合作,我們也從不為他人所犯的罪負責。(1868)   
  18. 對或錯:一遍又一遍地重複小罪不會造成傷害。(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