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縛與釋放」這個短語來源於公元一世紀的猶太法律與拉比術語;它指的是對天主的子民作出決定的權力:「束縛」的意思是「禁止」,而「釋放」的意思是「允許」。當一位拉比宣告某種行為被宗教法律所禁止,就被認為是在「束縛」,因為他在人的良心上施加了義務或限制。另一方面,當一位拉比宣告某種行為合法或被允許,則被認為是在「釋放」,因為他解除了限制。這個短語在當時被用來描述關於宗教教條、社區準則以及梅瑟法律詮釋的權威性決定。

在新約聖經中,「束縛與釋放」這個短語曾被耶穌在瑪竇福音中使用:在瑪竇福音第16章19節中,耶穌將這項管理祂教會的權力賜予了伯多祿:「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在瑪竇福音第18章18節中,耶穌將這項權力賜予了其他宗徒:「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在基督宗教的語言環境下,耶穌賜予了宗徒和早期教會制定道德、教義和紀律的決策權力,比如建立規章或處置擁有異議的成員。

在天主教教會中,教宗是伯多祿的繼任者,而主教們則是宗徒的繼任者。因此,教宗和主教們繼承了「束縛」或「釋放」的權力。這項權力包括了絕罰(excommunications)、禁罰(interdicts)、停職罰(suspensions)以及其他懲罰或制裁。例如絕罰,這種排除性的束縛行為,反映了天主所承認的真實靈性分離;然而,這些符合瑪竇福音第18章15-20節內容的「束縛」行為,其牧靈目標是引導罪人回到悔改與救恩的道路上。

瑪竇福音第18章19-20節與群體祈禱和聚會中的權力有關;耶穌對祂的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如果你們當中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無論為什麼事祈禱,我在天之父,必要成全他們,因為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字聚集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在這裡,門徒們獲得了共同祈禱的權力;只要他們當中兩個人或三個人聚在一起、同心祈禱,耶穌就會與他們同在。與許多新教徒的理解相反,這些經文並不意味着隨便兩三個人一起祈禱,他們所求的任何事就一定會被成全。

在聖事方面,每當我們聽到「束縛與釋放」這個短語時,通常會聯想到和好聖事。在若望福音中,耶穌向祂的門徒噓了一口氣,對他們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 20:23)至於婚姻聖事,「束縛與釋放」的權力並不適用於有效的婚姻。教會認為,有效的婚姻直到死亡都是永恆的——沒有任何世俗的權力——包括教宗、主教、教會法庭,甚至是參與民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有權力解除有效且已完成的聖事婚姻。然而,教會有權力去調查並宣告是否存在真正的婚姻關係。在婚姻無效的情況下,教會擁有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力;無效宣告是一項宣告無效的決定——由教會法庭作出的正式裁決,表明真實、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係從來沒有真正成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