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精神

在瑪竇的福音里, 耶穌教導我們關于憤怒, 姦淫和發虛誓的道理. 在每一件事上,耶穌都超出了梅瑟法律所描述的范圍, 而教給了我們關于這些誡命的更深的意義. 通過這樣做, 耶穌教導我們,不僅要遵守字面上的法律, 更重要的是遵守法律的精神.

當一個人只遵守字面上的法律, 他只是遵守了法律文字上的含意, 而當一個人遵守法律的精神時, 他就遵守了法律的內在實質, 也就是作者的本意. 所以說, 當一個人遵守了十誡的精神時, 他就遵守了十誡的作者, 他即是遵守天主.

第五誡:不可殺人 (出谷紀 20:13) 法律的精神:第五誡擴展為憤怒, 仇恨, 怨恨, 詛咒.當一個人感覺到一陣突如其來的憤怒時, 他不一定就犯了罪. 但是,他帶著憤怒而去做的事卻可以導致犯罪. 感覺到情緒是一回事, 順從自己的情緒又是另外一回事, 因為順從自己的情緒,預定了一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罪惡的, 還是要自愿地去做.

第六誡:不可姦淫 (出谷紀 20:14) 法律的精神:第六誡擴展為通姦, 淫蕩, 色情, 不潔淨的思想, 言語和行動。不潔淨的思想, 言語和行動是有罪的, 因為它侵犯了照著天主的形象而造的人的尊嚴, 它用人的身体,作為滿足自己的工具. 色情就像有害的毒品. 關于第六條不可姦淫的誡命, 耶穌教導我們, 貪戀地注視, 想像, 心有邪念都是有罪的.

梅瑟的法律也禁止作偽証或發虛誓. 在肋未紀裡,上主對梅瑟說:「不要奉我的名妄發虛誓,而褻瀆你天主的名字。」(肋未紀 19:12) 在當時, 發誓被嚴重地濫用, 沒有重要的理由, 也要發誓, 而且在不能保守誓言時, 還有用以開脫的荒唐的理由. 法律的精神意味著,任何人都不得對瑣碎的事發誓,因為它徒然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耶穌教導群眾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因為天是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為她是大王的城市;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瑪竇 5:34-36) 耶穌告訴我們不要發誓,要讓我們的 「是」表示是,而我們的「非」表示非。

耶穌告訴他的宗徒們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 我來不是為廢除, 而是為成全.」這種成全印証了舊約, 因為天主的聖言和天主都是唯一的, 它也向我們表明了新約的完全, 天主在他的獨生子耶穌基督裏面,最完全地顯明了自己. 因為天主樂意叫整個的圓滿居在祂內. (哥羅森書1:19)就像聖保祿告訴迦拉達人的:「沒有一個人能憑法律在天主前成義, 義人因信德而生活, 但是法律並非以信德為本, 只說: 遵守法令的, 必因此獲得生命.」我們被造成義和聖化, 并不是因為遵守了字面上的法律, 而是遵守了法律的精神, 它通過我們對耶穌基督的信德表現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