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理第九课:
十诫 (第二部分)

教理第九课:十诫 (第二部分)

第二条诫命:不可妄呼你天主上主的名

在圣经中,上主的名是受赞美,祝福和光荣的(参阅匝2:13,咏29:2,咏96:2,咏113:1-2)。因此,我们必不能污辱上主的圣名,因为上主的名是圣的。第二条诫命禁止人们污辱上主圣名,或是以上主之名发虚誓,或是违反向上主许的愿。亵渎是一条大罪,包含以仇恨、责备或轻蔑的言语反抗天主。对于圣母及圣人们的亵渎也是犯同样的罪。

第三条诫命:记得「安息日」的神圣性

圣经告诉我们,天主在六天创造天地之后,祂降福了第七日,并称它为圣,因为在那一天,天主停止了他所行的一切创造工作 (创2:3)。为犹太人而言,安息日从星期五的傍晚开始,然后在星期六的傍晚结束。为基督徒而言,星期日是安息日的满全,因为这一天是基督从死者中复活的日子;因此,星期日适当称为上主的日子。在上主的日子,基督徒在外表,可被看到的,要公开地和定期地朝拜天主。

根据宗徒传下来的传统,感恩祭将在主日所庆祝。天主教信友在主日及当守的法定节日必须义务参与弥撒,除非有重要的理由;例如:严重的生病或意外。在主日及当守的法定节日,若没有合理的理由而不参加弥撒是大罪。在主日及其他当守的法定节日,教友应停止有碍于敬礼天主、合乎于主的日子的喜乐、从事慈善事业、让心神和肉体适当松弛的工作及业务。 (2185) 同时,每位基督徒如无必要,应避免强求他人,而阻碍他人无法遵守主的日子。 (2195)

第四条诫命:应孝敬你的父母。

第四条诫命明确指出子女对父母的关系。它也涉及对长者和祖先的尊敬、孝爱和感恩。并延伸至学生对老师、雇员对雇主、组员对上司、公民对国家和执政者的态度。 (2199)

只要子女与父母同住,他们就应当为了家庭的利益尽力,而且在他们该做的事情上,服从自己的父母。 (2217) 当他们长大以后,子女应当继续尊敬他们的父母。他们也应该迎合父母的期许,征求父母的意见,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训诫。 (2217) 子女成年后,他们应该尽己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时候,在孤苦穷困的日子,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援助。

第五条诫命:不可杀人

第五条诫命禁止直接和故意杀害自己或他人,包含谋杀、堕胎、安乐死和自杀。人类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是天主所创造的,并且人类的生命以一种和造物主天主特别的关系而永存。从生命的肇始和结束,唯有天主是生命的主宰;除了天主之外,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对人类的生命拥有生杀大权。 (2258)

捍卫自己生命的权利是合法的。如果有人为了捍卫自己或别人的生命,因而必须杀死侵略者,是无罪的。 (2264) 合法的掌权者有权为自己负责保卫的社会,击退进攻,甚至诉诸武力。 (2265)

反省:

  1. 对或错:人可以发誓或妄呼天主之名。
  2. 对或错:懒得上教堂参加主日弥撒是有效的理由。
  3. 对或错:根据第四条诫命,我们应该在父母年老时帮助他们。
  4. 对或错:堕胎和安乐死是相反第五条诫命的大罪。
  5. 对或错:合法的掌权者,例如警察,为了保卫社会团体,没有权利诉诸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