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理第九課:
十誡 (第二部分)

教理第九課:十誡 (第二部分)

第二條誡命:不可妄呼你天主上主的名

在聖經中,上主的名是受讚美,祝福和光榮的(參閱匝2:13,詠29:2,詠96:2,詠113:1-2)。因此,我們必不能汙辱上主的聖名,因為上主的名是聖的。第二條誡命禁止人們汙辱上主聖名,或是以上主之名發虛誓,或是違反向上主許的願。褻瀆是一條大罪,包含以仇恨、責備或輕蔑的言語反抗天主。對於聖母及聖人們的褻瀆也是犯同樣的罪。

第三條誡命:記得「安息日」的神聖性

聖經告訴我們,天主在六天創造天地之後,祂降福了第七日,並稱它為聖,因為在那一天,天主停止了他所行的一切創造工作 (創2:3)。為猶太人而言,安息日從星期五的傍晚開始,然後在星期六的傍晚結束。為基督徒而言,星期日是安息日的滿全,因為這一天是基督從死者中復活的日子;因此,星期日適當稱為上主的日子。在上主的日子,基督徒在外表,可被看到的,要公開地和定期地朝拜天主。

根據宗徒傳下來的傳統,感恩祭將在主日所慶祝。天主教信友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必須義務參與彌撒,除非有重要的理由;例如:嚴重的生病或意外。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若沒有合理的理由而不參加彌撒是大罪。在主日及其他當守的法定節日,教友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樂、從事慈善事業、讓心神和肉體適當鬆弛的工作及業務。(2185) 同時,每位基督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而阻礙他人無法遵守主的日子。(2195)

第四條誡命:應孝敬你的父母。

第四條誡命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它也涉及對長者和祖先的尊敬、孝愛和感恩。並延伸至學生對老師、雇員對雇主、組員對上司、公民對國家和執政者的態度。(2199)

只要子女與父母同住,他們就應當為了家庭的利益盡力,而且在他們該做的事情上,服從自己的父母。(2217) 當他們長大以後,子女應當繼續尊敬他們的父母。他們也應該迎合父母的期許,徵求父母的意見,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訓誡。(2217) 子女成年後,他們應該盡己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

第五條誡命:不可殺人

第五條誡命禁止直接和故意殺害自己或他人,包含謀殺、墮胎、安樂死和自殺。人類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是天主所創造的,並且人類的生命以一種和造物主天主特別的關係而永存。從生命的肇始和結束,唯有天主是生命的主宰;除了天主之外,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對人類的生命擁有生殺大權。(2258)

捍衛自己生命的權利是合法的。如果有人為了捍衛自己或別人的生命,因而必須殺死侵略者,是無罪的。(2264) 合法的掌權者有權為自己負責保衛的社會,擊退進攻,甚至訴諸武力。(2265)

反省:

  1. 對或錯:人可以發誓或妄呼天主之名。
  2. 對或錯:懶得上教堂參加主日彌撒是有效的理由。
  3. 對或錯:根據第四條誡命,我們應該在父母年老時幫助他們。
  4. 對或錯:墮胎和安樂死是相反第五條誡命的大罪。
  5. 對或錯:合法的掌權者,例如警察,為了保衛社會團體,沒有權利訴諸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