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課
道德 (第二部分)

準備堅振聖事班第五課:道德 (第二部分)

人的自由

1730. 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賦給他位格的尊嚴,具有對自己行為的主動力與主控力。「天主『賦給他自決的能力』(德 15:14),目的在使人自動尋找造物主,並自由地依附祂,而抵達其圓滿幸福的境界」: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人賦有理性,因而肖似天主,人生來是自由的,是自己行為的主人。

自由和責任

1731. 自由是紮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它使人能行動或不行動,能做這事或做那事,如此能採取自主的行動。藉著自由意志,每個人支配自己。自由在人身上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長和成熟的力量。當自由以天主、我們的真福為依歸時,便達致其完美的境界。  

1732. 只要自由尚未決定性地固定於其最終的美善──天主──則常有在善惡之間作抉擇的可能,亦即在成全上成長或衰退,甚至犯罪的可能。自由令行為真正有人的特色。自由成了讚揚或責備、功績或過錯的根源。  

1733. 人越是為善,越是自由。除了為美善和正義服務,沒有真正的自由。選擇不服從及邪惡是濫用自由,使人淪為「罪惡的奴隸」。  

1734. 自由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責任的大小則在於行為自願的程度。德行的進步、美善的認識、修養的功夫,均增強意志主宰其行為的能力。

1735. 一個行為的歸咎和責任,可因無知、疏忽、暴力、恐懼、習慣、激情,和其他心理或社會因素而減輕或甚至免除。  

1736. 所有直接有意的行為,都歸於做此行為的人:

因此,原祖在樂園裡犯罪後,上主質問亞當說:「你為甚麼作了這事?」(創3:13)對加音也是一樣。基於同一理由,在達味和烏黎雅的妻子通姦,又用計殺死了烏黎雅之後,先知納堂也同樣質問了君王達味。

一個行為可能是間接願意的,即當這個行為的發生是由於疏忽了一件當知或當做的事,例如,由於不懂交通規則而發生的意外事故。

1737. 非當事人所要的後果是容許發生的,例如,一個母親為了伺候病床上的孩子,以致弄得筋疲力盡。無意把後果作為目的或方法時,不好的後果不該歸咎於當事人,例如為了援救一個身陷危險的人,導致自己的死亡。為使不好的後果能歸咎於人,該後果必須是可預見的,並且當事人有可能加以迴避。例如,醉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便是一例。

1738. 自由是在人際關係中行使的。每一個有位格的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的,具有自然的權利,要被承認為有自由和負責的個體。每人都有義務尊重別人的此項權利。行使自由的權利是一種要求,與人的尊嚴是分不開的,尤其在倫理和宗教的領域內。這權利應獲得民法的承認,並在公益和公共秩序的範圍內受到保障。

救恩計畫中人的自由

1739. 自由與罪。人的自由是有限的、可能犯錯的。事實上,人犯了錯。他自由地犯了罪。在拒絕天主愛的計畫時,他欺騙了自己;他淪為罪的奴隸。由這原始的錯亂,產生了其他許多的錯亂。人類的歷史,自一開始,見証了由人心產生的種種不幸和迫害,都是妄用自由的後果。  

1740. 對自由的種種威脅。自由的運用並不意味著甚麼都可以講或甚麼都可以做的權利。聲稱「人、自由的主體,自給自足,在世間享用事物上,以達到滿足他個人利益為終向」,這說法是錯誤的。再者,為正確地運用自由所需要的經濟和社會、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條件,多次受到忽略或違犯。這些盲目和不義的情況加重道德生活的負擔,導致強者和弱者陷於違反愛德的誘惑。背離了道德律,人損害他本身的自由,把自我囚禁起來,斷絕兄弟手足的情誼,反抗天主的真理。  

1741. 解放和救恩。基督以其光榮的十字架,為所有的人帶來了救恩。基督把人自奴役他們的罪惡中贖回。「基督解救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迦 5:1)。在基督內,我們分享「使我們獲得自由」(若 8:32) 的真理。聖神已成為我們的恩賜,依照宗徒的教導,「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 3:17)。從現在開始,我們以「天主子女的自由」(羅 8:21)為榮。

1742. 自由和恩寵。如果我們的自由,符合天主安置在人心中對真理和美善的感悟,基督的聖寵絕不會與之競爭,恰好相反,一如基督徒的經驗,尤其在祈禱中所指証的,我們越順從恩寵的推動,我們內心的自由和我們在諸考驗中的堅定也越增長,面對外在世界的壓力和強迫就是考驗的例子。藉著恩寵的運作,聖神教育我們,走向屬靈的自由,為使我們在教會內和在世界上,作為祂工程的自由合作人。

《羅馬彌撒經書》,第三十二主日集禱經:全能仁慈的天主,求祢剷除對我們不利的一切障礙,使我們能以清明的身心,自由地奉行祢的旨意。

撮要

1743. 「天主賦給人自決的能力」(德 15:14),為使他能自由地依附造物主,並因而抵達圓滿的幸福。  

1744. 自由就是行動或不行動,和自主地採取行動的能力。當自由是以天主、至高的美善為依歸時,會使人的行為達致完美。  

1745. 自由使行為有真正人的特色,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這是按自己的意願而完成的。人自由的行為確是歸自己所有。  

1746. 一個行為的歸咎或責任,可因無知、暴力、恐懼、和其他心理或社會因素,而減輕或免除。  

1747. 行使自由的權利是一種與人的尊嚴分不開的要求,尤其在宗教和道德的領域內。自由的運用並不意味甚麼都可講或甚麼都可做的權利。  

1748.「基督解救了我們,是為了使我們獲得自由」(迦 5:1)。

人行為的道德性

1749. 自由使人成為道德的主體。當人以自願的方式做事,可以說人是其行為之父。人的行為,就是在良心判斷之後自由選擇的行為,是可依道德觀來評定行為是好或是壞的。

道德性的泉源

1750. 人行為的道德性取決於:

──選擇的對象;

──追求的目的或意向;

──行為的環境。

對象、意向和環境構成人行為道德性的「泉源」,或組成要素。  

1751. 選擇的對象是意志故意投向的一個善。對象構成人行為的因素。選擇的對象確定一個意願行為的道德性,是根據理智承認它和判斷它是否合乎真實的善。道德性的客觀準則,經由良心指証,陳述善與惡的理性秩序。  

1752. 面對著對象,意向常站在行動主體的一邊。因為意向與行為的意願的泉源相連,並由終向決定行為,因此意向對行為的道德品質,是一個基本的因素。目的是意向的第一個鵠的,用以指定行為中所追求的目標。意向是意志投向目的的動向;意向注視行動的鵠的。意向指向行動所期待的善。意向不只限於指點我們的個別行為,更能調配許多不同的行為,歸向同一的目標;意向能夠引導人的一生走向最終的目的。例如,一次服務原以幫助近人為目標,但能同時受到天主聖愛的啟發,以愛天主作為我們所有行為的最後目的。同一個行為也能夠受到多種意向的影響,譬如,服務是為了得到某種益處,或為了獲得虛榮。 

1753. 一個良好的意向(如:幫助近人)不能使一件本身放任的行為(撒謊、誹謗)成為良好而正當的。目的並不使方法成為正當的。由此,人不能為了拯救一個民族,而把處罰一個無辜的人視為合法的方法。反過來說,一個附加上去的不良意向(如虛假光榮)卻能使一個本身可以是良好的行為(如施捨),成為不良的。  

1754. 環境,包括後果在內,是道德行為的次要因素。環境的影響在於加重或減輕人行為道德的善或惡(如偷竊的數量)。環境也能夠減少或增加行動者的責任(如因怕死而做)。環境本身不能改變行為原有的道德性質;環境不能使一個內在惡的行為,成為良好或正當的。

善行與惡行

1755. 道德上良好的行為,同時假定對象、目的和環境都是良好的。一個不好的目的使行為敗壞,即使這行為的對象本身是好的(如祈禱和禁食「為給人看見」)。選擇的對象只就其本身來說,便能使一個行為全面敗壞。有一些具體的行為──如淫亂,常是錯誤的選擇,因為選擇這些行為,牽涉意願上的錯亂,亦即是一個道德的惡。  

1756. 因此,斷定人行為的道德性,只考慮引起行為的意向,或是作為框架的環境(氛圍、社會壓力、強迫或行動的需要等等),是錯誤的。有些行為,因其本身,在其本身,不論處於何環境,不論有何意向,因其對象的關係,常是嚴重不道德的。例如,褻瀆神明和宣發假誓,謀殺和通姦。人總不可為得到一個善而作惡。

撮要

1757. 對象、意向和環境構成人行為道德性的三個「泉源」。  

1758. 選擇的對象確定一個意願行為的道德性,根據理性認可它和判斷它是好是壞。  

1759.「人不能以良好的意向使不良的行為成為正當的」。目的並不使方法成為正當的。  

1760. 道德上良好的行為假定有良好的對象、目的和環境。  

1761. 有一些具體的行為,若選擇了,不論怎樣都是錯事,因為選擇這些行為牽涉意願上的錯亂,亦即是一個道德惡。人總不可為得到某一個善而行惡。

問答:

  1. 對或錯:天主賦給了人自由,使人自動尋找造物主及抵達其圓滿幸福的境界。(1730)
  2. 對或錯:自由是做任何你想做的事而不為你的行為負責的力量。(1731)
  3. 對或錯:選擇不服從及邪惡是濫用自由,使人淪為罪惡的奴隸。(1733)
  4. 對或錯:因疏忽不慎傷害他人的,不承擔責任。(1736)
  5. 對或錯:行使自由的權利是一種要求,與人的尊嚴是分不開的,尤其在倫理和宗教的領域內。(1738)
  6. 對或錯:人、自由的主體,自給自足,在世間享用事物上,以達到滿足他個人利益為終向,這說法是沒有錯誤的。(1740)
  7. 人行為的道德性取決是於什麼?(1750)
  8. 對或錯:『對象』構成人行為的『因素』。(1751)
  9. 對或錯:『意向』是意志投向目的的動向;意向重視行動的目的。(1752)    
  10. 對或錯:一個人的行為可以有不止一個意向。(1752)  
  11. 對或錯:有些行為,因其本身,在其本身,不論處於何環境,不論有何意向,因其對象的關係,常是嚴重不道德的。例如,褻瀆和宣發假誓、謀殺和通姦。(1756)
  12. 對或錯:一個良好的意向不能使一件本身放任的行為成為良好而正當的。(1753)
  13. 對或錯:一個不良的意向卻能使一個本身是良好的行為,成為不良的。(1753)
  14. 對或錯:環境能使一個內在惡的行為,成為良好或正當的。(1754)
  15. 對或錯:環境能夠減少或增加行動者的責任。(1754)
  16. 對或錯:目的永遠能使方法成為正當的。(1759)   
  17. 對或錯:人總不可為得善而作惡。 (1756)
  18. 對或錯:道德上良好的行為必要有良好的對象、目的和環境。(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