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比燔祭更有價值

在馬爾谷福音裡, 有一位經師問耶穌說:「一切誡命中,那一條是第一條的呢?」在回答他的時候, 耶穌先講申命紀6章4-5節裡面所說的話:「以色列! 你要聽: 上主我們的天主, 是唯一的上主。你當全心, 全靈, 全力, 愛上主你的天主。」耶穌就講肋未紀19章18節裡說的話,並繼續下去說:「第二條是…你們應愛人如己。」那位經師的回答表示他完全同意耶穌所說的話; 他說:「不錯, 師父說的實在對: 天主是唯一的, 除他以外, 再沒有別的. 我們應全心、全意、全力愛他, 並愛近人如自己; 這遠超過一切全燔祭和犧牲。」(馬爾谷 12:32-33)

托拉 (猶太成文律法) 裡的誡命是基於對天主和鄰人的愛。在十誡中,除天主之外不可有別的神、不妄稱主名、守安息日為聖,都表現了人對天主的愛。其餘的誡命,孝敬父母、不殺人、不姦淫、不偷盜、不作假見證、不可貪戀近人的妻子和財物,都是愛鄰人的表現。

在聖殿時代,禮儀祭祀是猶太律法的一個重要方面。燔祭的外在行為,無論是感恩祭潔淨、贖罪或是其他的意向,都是基於對天主律法的順從,而在更深層次上,植根於對天主的愛。根據猶太網上虛擬圖書館,獻祭在希伯來語中被稱為 Karbanot,意思是「親近」,表明獻祭的主要目的:使人親近天主。因此,這句話「應全心、全意、全力愛他,並愛近人如自己,這遠超過一切全燔祭和犧牲」(馬爾谷 12:33)的意義就是那些失掉了本意的獻祭變得毫無意義。

如果我們今天將這個教訓應用到我們身上,那麼我們參予彌撒的時間、或是我們在祈禱上的時間,或是我們所做的慈善捐贈,都是當今燔祭和犧牲的例子。但同樣的,當這一切都是勉強做的,或者為了做到而匆忙做的,或者不是出於愛天主和愛鄰人的原因,那麼這些行為怎麼能討能看透心臟的天主的喜悅?

愛天主是從一個人的內心裡所發生的:它就是心靈上不斷的忠誠,仰賴的把自己完全交託於天主的愛的意願裡,追求生命的聖潔。不過這些事情不只是要留在心裡面而已, 我們也該把它表達在信, 望,愛和順從天主的誡命。有一些人誤以為如果他們順從天主的誡命,他們就好像是一個順從主人命令的奴隸一樣。 但是,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耶穌本身順從祂的天父, 且犧牲自己的生命。但是耶穌並不是一個奴隸; 祂願意受苦難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 是為了祂對天父的愛和對我們的愛。因此, 我們順從天主的命令是愛必然的結果。 

同時, 我們不要誤以為可以把愛天主和愛鄰人分開。跟據若望一書來說: 假使有人說, 「我愛天主」,但他卻惱恨自己的弟兄, 便是撒謊的; 因為那不愛自己所看見的弟兄的, 就不能愛自己所看不見的天主。(若望一書4:20) 另一方面, 假使有人說, 「我愛你」, 但是他不愛天主, 那麼他可能是說謊話, 或是他不明白真正的愛是什麼。若望一書是這樣來說的: 「因為愛是出於天主; 凡有愛的, 都是生於天主, 也認識天主; 那不愛的, 也不認識天主, 因為天主是愛」。(若望一書4:7-8)

愛不只是一種情緒的感情。 因此,如果不採取相應的行動來表明愛天主和他人,就不能聲稱愛天主和愛他人。 另一方面,沒有愛心的獻祭行為會使它們變得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