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達斯在最後的晚餐離開後,耶穌對祂的門徒說:「我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你們也該照樣彼此相愛。如果你們之間彼此相親相愛,世人因此就可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若望 13:34-35)
這條誡命是什麼意思?這節經文的含義是什麼? 在梅瑟五經中,只有天主給了誡命;因此,囑咐了一條這樣的新誡命使耶穌與雅威相提並論。耶穌再一次以一種微妙的方式揭示了祂的天主性。肋未紀裡也有類似的誡命:「不可存心懷恨你的兄弟,應坦白勸戒你的同胞,免得為了他而負罪債。不可復仇,對你本國人,不可心懷怨恨;但應愛人如己:我是上主。」(肋未紀19:17-18)這些經文指定了以色列人應該怎樣對待以色列同胞。
肋未紀還有一段經文指定了以色列人對待外方人的行為:「若外方人在你們的地域內,與你住在一起,不可欺壓他;對與你們住在一起的外方人,應看作你們中的一個同鄉,愛他如愛你自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做過外方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肋未紀 19:33-34)
那麼,肋未紀裡的誡命和耶穌基督的新誡命有什麼區別呢? 一個不同之處是耶穌添加了“如同我愛了你們”這句話。以基督的身份,天主成了血肉來教導我們,並以祂自己的榜樣向我們展示如何去愛。耶穌不只是告訴我們,祂還向我們展示了如何以自我犧牲的方式去愛,為他人的益處。此外,耶穌也教導我們要愛我們的仇人。(瑪竇 5:43-48;路加 6:27-36)
什麼是愛?愛至少需要兩件重要的事物:(1)人心中應該要別人得到幸福,無論是鄰人或是仇人,以及(2)人心中應該要寬恕,無論是朋友或是敵人。根據聖道茂的說法,「愛是要別人得到幸福」。(天主教教理1766) 愛他人與表現我們是那麼好的人毫無關係。 一個人可以表現給他人看他是那麼好的人,可是他根本沒有想到別人的益處;特別是如果對某人友善是出於自私的動機。
愛也與喜歡他人無關。一個人可以有很多理由喜歡另一個人;例如,那個人的長相或那個人的富有程度。但是如果他沒想到那個人的益處,那麼就沒有愛。我們為另一個人想到的益處有許多程度,但是我們能為另一個人想到的最大的益處就是使那個人上天堂。
有人說寬恕就是忘記,但忘記一個人一生都必須忍受的強烈傷害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此外,如果你已經忘記了,還有什麼可以寬恕呢?但是,儘管有揮之不去的傷害或記憶,但能夠寬恕他人是真正寬恕的標誌。不再感覺到或完全忘記別人對我們的冒犯,都不是我們能做得到的事;但是,把心裡的痛苦奉獻給上主可把傷害轉為同情,及以把冒犯轉為代禱來淨化記憶(天主教教理2843)。寬恕並不意味著你有義務讓自己被虐待。另一方面,寬恕意味著不尋求報復,並放棄對他人的任何仇恨或怨恨。在某些情況下,寬恕意味著準備好在事關生死的情況下幫助那個人。
我們寬恕他人,甚至是我們的敵人,對我們自己有利。如果我們能寬恕別人,那麼我們就見證了愛比罪更強大。但此外,我們將自己從憤怒、怨恨和仇恨的負擔中解脫出來。寬恕是天主子女和天父之間,及人與人之間和好的基本條件(天主教教理2844)。 聖保祿提醒我們,只有當我們彼此相愛時,我們才真正履行了誡命。(羅馬人書 1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