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的矯正

兄弟的矯正

在瑪竇福音中,耶穌教導祂的門徒如何對待一直在犯罪但仍留在團體中的門徒們。 第一,糾正要私下進行; 如果這不起作用,則應在兩到三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糾正; 如果還不起作用,則應將此事提交教會。 如果罪人仍然拒絕糾正,那麼他將被逐出教會。 被開除出教會可不是小事,因為天主會批准教會的審判;耶穌說:「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竇18 :18); 如果犯罪的人不悔改並與教會和解,那麼絕罰就會永遠具有約束力。

在格林多前書中,聖保祿敦促格林多的早期基督徒與社區內的罪人脫離關係來保持社區內心的純潔;他寫道:「其實,我寫給你們的,是說:若有稱為弟兄的,是淫蕩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人的,或酗酒的,或勒索人的,你們就不要同他交結;並且同這樣的人,連一起吃飯也不可。」(格林多前書 5:11)

根據天主教教理:某些特別嚴重的罪過會處以絕罰;這是教會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即罪人不得領受聖事,及執行某些教會行動。並且,按照教會法律,只有教宗、地方主教或獲得他們授權的司鐸,才能給予赦免。(天主教教理 1463)

絕罰到底是什麼? 絕罰是教會施加的懲罰; 這是一種懲戒罰,旨在打破一個人的固執,讓他承認自己的罪過,從而悔改並回歸教會。

根據1917 年的天主教法典,一個被絕罰的人是被排除在信徒的團契之外(天主教法典 2257 條第1 款);這個方式跟瑪竇福音和聖保祿羅致格林多人書中所描述的方式非常相似。然而,這並沒有延續在 1983 年的天主教法典; 因此,目前,一個被絕罰的人並不意味著他被“踢出”教會。相反,2021 年對天主教法典進行的修訂禁止被絕罰的人做某些在教會內的事情(天主教法典第 1331 條);例如,領聖事並積極參與教會的慶典。 被絕罰的人仍然可以參與彌撒,但禁止他們在教會內服務; 例如,在彌撒中送聖體或讀經。

重要的是要記住,教會施加諸如絕罰之類的懲罰,不是為了將罪人拒之門外,而是作為一種「藥物」來「喚醒」罪人承認自己的錯誤,並促使他們悔改並和解與天主和教會。 正如在瑪竇福音中,耶穌教導門徒將那些拒絕糾正的罪人絕罰,聽起來相當嚴厲;相反,在路加福音中,通過蕩子的比喻,耶穌教導我們天主的愛和憐憫;蕩子認識了自己的錯誤並悔改之後,他被父親歡迎回來父親的家。(參閱路加 15:11-32)